2005年8月2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美籍华人遭遇车祸赔偿标准视同国民
孙兴旺 潘建明

  8月25日,江苏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起涉外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季某、某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各项事故损失4.66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是美国某商务公司的高级主管,拥有美国国籍。2003年8月,李女士应公司指派到南通市考察投资项目。李女士因不熟悉中国交通规则,站在公路车道内等候出租车时,不幸被季某驾驶的正在倒车的货车撞倒,导致骨盆和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后因需要又转至上海某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用去各项费用12万余元。
  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对李女士在上海治疗期间的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讼至法院。原告认为自己是美国公民,享有高级医疗待遇是合情合理的。被告则辩称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应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所住贵宾病房和所用名贵药品费用依法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并没有针对外国人的特殊民事赔偿法律,在赔偿标准上仍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李某的赔偿只能享受我国公民待遇。